河南安阳。杜先生在跨年夜给女朋友花1599元买了一套海蓝之谜的化妆品,本来两个人都是开开心心的,但第二天女朋友打开一看,发现是“试用装”!这让她非常气愤,杜先生也非常尴尬,因为他是被店家“骗”了。
杜先生这套化妆品礼盒是在万达商场的一家化妆品门店购买的,并非是品牌的专卖店。当时他特意强调,要专柜的正价产品,不要免税版本。商家也是再三保证,这就是专柜正价产品。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本以为自己买到了正品,送的也开心,女友收的也开心。结果打开后发现,瓶装上写着“试用装”,底部还有一串英文,意思是非卖品。女友怀疑杜先生在敷衍她,而杜先生也非常尴尬。只能拿着商品找到媒体反映,来到店里寻求说法。
起初,杜先生和记者一起找到门店负责人,对方却理直气壮的反问道:“这是不是正品?不是假货吧”?见到对方的态度,杜先生先是打电话咨询了品牌方电话,得知在安阳并没有专柜,同时赠品也是不能售卖的。
随后,杜先生又找到了商场方和市场监管部门,这时,门店的负责人却变了态度。
负责人给出了几条解释。1.他们也是进的货,并不清楚这是赠品,而且商品包装外面,是没有“试用装”字样的。2.作为销售,不懂英文上面的意思。3.她拿出送货当天的监控录像,当时她并不在店里,也不知道这是赠品。
目前,在媒体和相关部门的介入下,门店已经给杜先生进行了退款,但是不是故意售卖,目前还需要进一步调查,因为门店并没有进货的收据和凭证。
有网友说:要买就去专柜买啊,这种门店都不是正常渠道。
其实从这件事来看,并不是杜先生不想去专柜购买,而是当地并没有专柜,所以只能来这种门店。从店家的描述来看,似乎她感觉自己挺冤枉的,不过从最初的态度来看,我是不相信她不清楚这是赠品还是正品。
其实正常来讲,杜先生所购买的商品应该是与正品相同,不过目的不是用来卖的,而是为了让客户试用,试用装是给消费者体验的,或者说送一些会员的。但被拿来销售获利,很明显是不可以的。无论是品牌规则,还是商场规定,肯定都是不被允许的。
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规定,“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,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、产地、生产者、用途、性能、规格、等级、主要成份、生产日期、有效期限、检验合格证明、使用方法说明书、售后服务,或者服务的内容、规格、费用等有关情况。”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。
作为一个专门卖化妆品的门店商家,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卖给他赠品,显然是违背了消费者知情权。
那商家的行为是否是销售欺诈呢?
杜先生在购买之初就强调,自己要专柜的正价产品,不要赠品,不要免税版。但商家还是将赠品卖给了杜先生,这是有欺诈嫌疑的。目前,店家展示了进货时的监控来举证自己并不知情,这是不够的,她还需要提供进货的凭证,成千上万的进货,没有进货凭证,这个显然说不过去。
一旦进货凭证能够证明这是赠品,那就说明商家说了谎,他们是明知赠品的情况下,当做正品卖给杜先生,这就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,涉嫌欺诈。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要增加赔偿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。
X 关闭
X 关闭